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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点击数: 时间:2014年06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学校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中央、省市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围绕创建综合性大学的目标,扎实推进具有高校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三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学校改革发展紧密结合,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管理,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责权明确,常抓不懈。

第四条  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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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监察处,具体负责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学校党委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党政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责任和具体举措,每年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作出部署,进行责任分解和任务分工,推动工作落实;

    (二)领导和组织学校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法规制度,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宗旨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从政、廉洁从教、廉洁修身教育,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执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带头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按照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科学规范和公开透明;

    (五)领导组织对各分党委(党总支)、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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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师生利益的不正之风,解决党风、政风、学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并支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履行职责,定期听取工作汇报,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学校党委书记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以下责任:

    (一)加强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领导,了解掌握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切实解决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二)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每学期至少听取一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汇报;

    (三)对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勤政廉政、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醒,促其纠正,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召开校级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四)正确行使职权,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带头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五)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坚持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和影响,谋取私利。

第七条  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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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以下责任:

    (一)积极协助学校党委书记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抓好分管、协管和联系单位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和干部廉洁自律;督促分管、协管和联系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防止和遏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定期听取分管、协管和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及时掌握其领导班子的廉政勤政情况;对分管、协管和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四)参加分管、协管和联系单位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加强对分管、协管和联系单位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五)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坚持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和影响,谋取私利。

     第八条  学校纪委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监督责任。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机关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助学校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对全校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上级党委和纪检机关的部署,结合学校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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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学校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和任务分解,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协助学校党委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推进干部廉洁从政、教师廉洁从教、大学生廉洁修身教育和校园廉政文化建设;

    (三)协助学校党委制定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四)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推进学校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第九条  学校各分党委(党总支)对本单位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

    (一)按照学校党委和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和职责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

    (二)组织开展本单位和职责范围内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切实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深入开展干部廉洁从政、教师廉洁从教和大学生廉洁修身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师生员工遵纪守法意识;

    (三)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廉政法规以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结合管理和业务工作,制定、完善本单位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规章制度,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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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和党务、院(处)务公开制度,增强工作透明度,在师生关心的热点问题上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定期向职工报告本单位(部门)财务收支等情况,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五)做好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开好每年一次的领导班子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自查自纠,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情况;

    (六)及时报告本单位(部门)的违纪违法问题和案件线索,做好信访核查和案件查处工作。

     第十条  学校各分党委(党总支)书记是本单位和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以下责任:

    (一)根据学校工作的部署和目标要求,落实本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分工和具体责任,强化规范管理和优化业务工作流程,努力防控廉政风险;

    (二)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和完善领导班子议事制度,“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做好党务、院(处)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在廉洁自律方面自觉作出表率,不得利用自己职务和影响,谋取私利。

(三)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加强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联系校领导和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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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对本单位(部门)的重要信访件及重大案件线索及时向学校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组织调查或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五)教育和监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执行廉洁从政相关规定,组织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负责或受联系校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的委托,与职责范围内管理的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第十一条  学校各分党委(党总支)成员和其他处级干部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协助分党委(党总支)书记搞好本单位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自觉把党风廉政建设与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工作紧密结合,正确行使职权,提高制度执行力,做好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不得利用自己职务便利,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  学校处级以下干部和普通党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的责任由所属分党委(党总支)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情况,依据本实施办法的精神具体规定。

第三章   检查考核

    第十三条  责任考核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考核,由上级党组织实施。对各分党委(党总支)和领导干部的责任考核,由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对中层以下党员干部的责任考核,由各分党委(党总支)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按要求每年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学校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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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廉政工作情况;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每年按要求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职责范围内及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按要求每年年底向学校提交的工作总结中,要专题汇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各分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成员每年按要求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检查考核的重点是:

    (一)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和实行党务、院(处)务公开制度的情况;

    (三)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和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情况;

    (四)执行《廉政准则》及廉洁自律相关规定的情况;

    (五)对领导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情况;

    (六)纠正职责范围内的违纪违法行为以及支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等情况;

    (七)完成反腐倡廉年度任务情况;

    (八)其他需要实施责任考核的事项。

    第十七条  检查考核可以专门组织进行,也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

    第十八条  检查考核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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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布和组织学习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以及实施办法;

    (二)检查考核对象按考核内容向考核工作组提供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和相关支撑材料;

    (三)考核工作组查阅相关支撑材料,对检查考核对象进行民主测评和收集群众意见;

    (四)考核工作组对检查考核对象作出综合评定,并在适当范围内反馈;

    (五)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检查考核对象限期整改,对违纪违法问题,按规定作出处理;

    (六)考核工作组将检查考核结果向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报告,并由学校纪委存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价、职务晋升、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和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坚持从严治党、实事求是、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及逐级追究原则。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和学校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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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或隐瞒、截留应上交国家和学校收入,私设“小金库”,或挪用学校教学、科研、基建等专项资金的;

  (七)不认真、不及时处理群众反映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和信访举报,致使对学校正常工作秩序造成干扰和不良影响的;

    (八)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办法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办法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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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办法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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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襄樊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院党发【199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