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我校运动队的建设,有效地搞好运动员的教育、管理和训练培养工作,促进我校体育竞技水平不断提高;为了让优秀学生运动员既能在学校学到文化知识,又能进行正常的运动训练和比赛,并激励运动员刻苦学习,顽强拼搏,为襄樊学院争取更多的荣誉,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凡被选拔进入我校常年运动队训练的优秀运动员,学籍管理和要求要可进行单列。
第二条、根据运动员长期坚持训练或比赛、教学学时较少的特点,特定《襄樊学院优秀运动员学习成绩管理办法》。
(1)文化课出勤10分(任课教师与班主任打分)
(2)平时成绩20分(包括测验、作业、由任课教师打分)
(3)其他文化课考试满分为70分。
(4)获奖运动员成绩记载:获得全国比赛前八名、省大学生比赛前三名及市级大学生比赛第一名者,文化课考试成绩45分为60分;获得名次者,文化课考试成绩50分为60分。
(5)运动员在文化课出勤和平时成绩两项相加,满分20分以上可以享受(4)规定。
(6)文化课考试成绩60分以下者,折算成绩最高为70分。
第三条、为规范对运动员的学籍管理,推动我校竞技体育的发展,根据襄樊学院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特制定《襄樊学院优秀运动员学籍管理的补充规定》(试行)。
一、选择优秀运动员以本科为主,原则上专科不选择专科生入训练队。
二、学校可根据运动员的训练、比赛情况放宽修业年限,延长学制一年。需延长学业年限的运动员须在本科第一年后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不做留级处理(插班另定)。
三、运动员中骨干队员可根据训练或比赛情况减免部分非主干学科课程或学分,增加运动训练奖励学分,达到毕业学分要求或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要求的准予毕业。
实行学分制的减免非主干课程学分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5%,实行学年制的每学年减免非主干课程1~2门,四年或五年减免课程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学时数的5%。
四、运动员考试成绩、重修课成绩不及格,按学籍管理规定补考,补考及格者,其成绩按考试及格成绩记入学习成绩档案。
五、由所在学院单独命题,外语考试成绩达到三级水平并在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均可取得毕业资格,并可取得学士学位资格。
六、《运动训练》和《运动竞赛》作为两门课程纳入教学计划管理,并严格考核。
(1)《运动训练》和《运动竞赛》课程为不加分课程。
(2)每门课程每学期1学分。
(3)《运动训练》课程成绩以训练态度、质量和出勤情况为依据。
(4)《运动竞赛》课程以参加国内和省高校比赛成绩作为依据。如一年内参加多次比赛,按照最高名次统计,如无比赛或参加比赛未获得规定名次,竞赛成绩最高不超过70分。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八、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